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65號
CHDV,104,司促,9965,201509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志鵬於民國102年9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6
  9元及費用120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洪志鵬於民
  國104年4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
  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
  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104年8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1元及費用118
  7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
  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
  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志鵬 428│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7059 │0000000000│08月 17日  │      │點七九    │
│  │元  │622    │起     │      │       │
├──┼───┼─────┼──────┼──────┼───────┤
│ 004│新臺幣│洪志鵬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550000│0000000000│08月 17日  │      │九九     │
│  │元  │105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