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57號
CHDV,104,司促,9957,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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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5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代 理 人 鐘菁菁
債 務 人 葉 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
  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
  點九五六)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
  ,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五六)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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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