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37號
CHDV,104,司促,9937,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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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
債 權 人 台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輝
上列債權人台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鐘明堂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鐘明堂」或為「鍾明堂」,並提出債務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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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