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0年度,125號
TPEV,90,北小,125,200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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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持信用卡至其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迄未清償。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單為證。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高永珍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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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