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730號
CHDV,104,司促,9730,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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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顏佳如
債 務 人 廖錫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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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