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
債 權 人 大視界住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脩
上列債權人大視界住戶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蕭政安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大視界住戶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
函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政安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