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96號
CHDV,104,司促,10296,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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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吳文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
  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計逾期手續費;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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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