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47號
CHDV,104,司促,10247,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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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施美真即施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叁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壹拾捌萬零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
     第0000000000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
     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
     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
     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
     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
     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
     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90359整,
     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4年9月12日迄未清償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四)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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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