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54號
CHDV,104,司促,10154,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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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雨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拾貳萬叁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新臺幣肆仟元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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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