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884號
PTDV,106,司繼,884,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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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884號
聲 明 人 林素貞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李大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街00巷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李大為於106
  年6 月2 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大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大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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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