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15號
債 權 人 耕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清
債 務 人 昱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
一、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耕隆實業有限公司給付
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
陸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玖
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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