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周冠英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告 泓記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田中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複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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