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20號
CHDV,103,訴,1320,2015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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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胡宏榮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6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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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