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胡宏榮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6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