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1號
CHDV,103,司執消債更,21,2015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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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東輝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靜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紓困貸款)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屈錫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費組職漁團體科)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一科)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
所公告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之編號1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533,172」,應更正為「553,172」。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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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