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林東輝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張靜敏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紓困貸款)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代 理 人 屈錫田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費組職漁團體科)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一科)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所公告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之編號1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533,172」,應更正為「553,172」。 理 由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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