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俊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420
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8、109、1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詹俊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詹俊維依其成年人之知識、經驗,可預見不法集團成員藉故 蒐集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使用,乃俾利於迴避員警之 查緝,其後可能將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作不法集團 成員為財產犯罪之聯絡工具或向不特定人為財產犯罪時撥打 、聯繫之用,其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 而基於縱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被不法犯罪集團 成員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聯絡工具或向不特定人為財產犯罪 時撥打、聯繫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 民國102年4月15日,在彰化縣員林鎮之某便利商店,將其所 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友人黃明 儀(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苗簡字第551號判處罪刑確定)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 0號SIM卡,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而 該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上揭3門號後,即於102 年5月間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門號做為詐騙集 團成員之聯絡工具,陸續取得徐偉弼申辦之渣打銀行嘉義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 黃家威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東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東 臺中分行帳戶)、中華郵政公司六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帳戶(下稱六龜郵局帳戶)、王耀陞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前 鎮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徐偉弼所涉詐欺犯嫌 ,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黃家威、王耀陞所涉詐欺犯行,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致
劉碧璘、葉品孝、蘇泯儒、賴東琰、黃蘇菊枝(詐騙集團成 員使用0000000000門號聯絡黃蘇菊枝)、陳奕伶、蔡明磐、 陳怡穎、蔡敏傾、林彥仕、陳國凱、黃朝偉、林庭仰等人陷 於錯誤,而分別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嗣劉 碧璘等人察覺遭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俊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並有如附表各編號「所憑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 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又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 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並無 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均得憑身分證明文件任意向多數 不同之行動電話業者申辦多數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此乃公 眾所週知之事實,亦為本件被告所應知。故一旦有人刻意收 集他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使用,依一般經驗與常識,極易 判斷係隱身幕後之人為規避偵查機關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 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連結之合理懷疑。且日常生活 中,不法之徒利用人頭戶申請門號SIM卡進行之不法行為, 最常見者不外藉以蒐購電訊或帳戶資料及詐騙他人錢財,此 經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亦廣為宣導,一般稍具知識 之人,對此情形絕難諉以不知。查被告行為時為滿21歲之成 年人,可認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是其將上開3門號SIM卡 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被告對於該成年男子收取 上開3門號SIM卡後,可能利用該等門號供作詐騙集團成員聯 絡而為上揭詐欺取犯行應可預見,而被告仍為交付而容認他 人使用該等門號,則被告提供上開3門號SIM卡時,有幫助他 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堪認定。從而,本案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 修正第339條第1項及增訂第339條之4,並均於同年6月20日 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且增訂刑法
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 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 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則修正 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 折合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規定,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以下罰金」,且增訂刑法第 339條之4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貨幣單位為新 臺幣)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並非有利,故本 案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 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而非共同正犯。查本案被告依卷內積極證據資料顯示,僅係 提供上開3門號SIM卡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 應係另由不明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等實行詐術,致使其等 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上開帳戶內。被告既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上開3門號SIM卡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幫助該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分別侵害 被害人劉碧璘、葉品孝、蘇泯儒、賴東琰、黃蘇菊枝、陳奕 伶、蔡明磐、陳怡穎、蔡敏傾、林彥仕、陳國凱、黃朝偉、 林庭仰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論以一罪。又被告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上開3門 號SIM卡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 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 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 人劉碧璘、葉品孝、陳奕伶成立調解,態度尚稱良好;並衡 酌本案犯罪情節、所生損害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及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
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 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 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附表:
┌─┬─┬────┬───────┬────┬───┬─────┬────────────────┐
│編│被│詐騙時間│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匯入帳│轉帳金額 │所憑證據 │
│號│害│ │ │ │戶 │(新臺幣)│ │
│ │人│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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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劉│102年5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5月│黃家威│10萬500元 │①被害人劉碧璘於警詢時之證述。 │
│ │碧│16日晚間│電話佯稱係購物│17日上午│上揭六│ │②另案被告黃家威於警詢時之證述。│
│ │璘│7時許 │中心人員,因劉│某時許 │龜郵局│ │③另案被告黃明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 │碧璘銀行帳戶個│ │帳戶 │ │ 證述。 │
│ │ │ │人資料遭盜用,├────┼───┼─────┤④黃家威所有之上揭合庫銀行東臺中│
│ │ │ │需操作ATM關閉 │102年5月│黃家威│9萬7,480元│ 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轉帳功能並匯款│17日上午│上揭合│ │⑤黃家威所有之上揭六龜郵局帳戶交│
│ │ │ │至其指定之郵局│11時10分│庫銀行│ │ 易明細。 │
│ │ │ │、合庫銀行云云│ │東臺中│ │⑥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致劉碧璘陷於│ │分行帳│ │ 。 │
│ │ │ │錯誤,依其指示│ │戶 │ │⑦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分別匯款右揭款│ │ │ │ 及通聯紀錄。 │
│ │ │ │項至右揭帳戶內│ │ │ │⑧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局員林分│
│ │ │ │ │ │ │ │ 局永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劉碧璘〉。 │
│ │ │ │ │ │ │ │⑨劉碧璘轉帳匯款收據。 │
│ │ │ │ │ │ │ │⑩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 │ │ │ │ 服務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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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葉│102年5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5月│黃家威│2萬9,987元│①被害人葉品孝於警詢時之證述。 │
│ │品│17日下午│電話佯稱係 │17日下午│上揭聯│ │②另案被告黃家威於警詢時之證述。│
│ │孝│4時47分 │PCHOME賣家,因│5時36分 │邦銀行│ │③另案被告黃明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 │作業疏失誤將交│ │帳戶 │ │ 證述。 │
│ │ │ │易設為分期付款│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若不解除交易│ │ │ │ 表〈葉品孝〉。 │
│ │ │ │將導致連續扣款│ │ │ │⑤黃家威所有之上揭聯邦銀行帳戶個│
│ │ │ │,若欲處理需操│ │ │ │ 資檢視。 │
│ │ │ │作ATM云云,致 │ │ │ │⑥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葉品孝陷於錯誤│ │ │ │ 及通聯紀錄。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⑦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右揭款項至右揭│ │ │ │ 服務申請書。 │
│ │ │ │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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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蘇│102年5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5月│黃家威│2萬9,985元│①被害人蘇泯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
│ │泯│17日下午│電話佯稱係購物│17日下午│上揭聯│ │②另案被告黃家威於警詢時之證述。│
│ │儒│5時50分 │網站人員,因故│6時6分 │邦銀行│ │③另案被告黃明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許 │將交易設為分期│ │帳戶 │ │ 證述。 │
│ │ │ │付款,若欲取消│ │ │ │④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需操作ATM云云 │ │ │ │ 及通聯紀錄。 │
│ │ │ │,致蘇泯儒陷於│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
│ │ │ │錯誤,依其指示│ │ │ │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匯款右揭款項至│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右揭帳戶內。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蘇泯儒〉。 │
│ │ │ │ │ │ │ │⑥黃家威所有之上揭聯邦銀行帳戶個│
│ │ │ │ │ │ │ │ 資檢視。 │
│ │ │ │ │ │ │ │⑦蘇泯儒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 │ │ │ │ │⑧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 │ │ │ │ 服務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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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賴│102年5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5月│黃家威│2萬9,916元│①被害人賴東琰於警詢時之證述。 │
│ │東│18日下午│電話佯稱係 │18日下午│上揭新│ │②另案被告黃家威於警詢時之證述。│
│ │琰│3時許 │PCHOME網站人員│3時57分 │光銀行│ │③另案被告黃明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 │,因作業疏失,│ │帳戶 │ │ 證述。 │
│ │ │ │致賴東琰之信用│ │ │ │④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卡多刷數筆款項│ │ │ │ 及通聯紀錄。 │
│ │ │ │,須操作ATM解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除設定云云,致│ │ │ │ 表〈賴東琰〉。 │
│ │ │ │賴東琰陷於錯誤│ │ │ │⑥賴東琰提出之WEB ATM交易明細。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⑦黃家威所有之上揭新光銀行帳戶 │
│ │ │ │右揭款項至右揭│ │ │ │ 個資檢視。 │
│ │ │ │帳戶內。 │ │ │ │⑧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 │ │ │ │ 服務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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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黃│102年5月│詐騙集團成員持│102年5月│董庭萱│10萬元 │①被害人黃蘇菊枝於警詢時之證述。│
│ │蘇│29日上午│詹俊維所申辦之│29日中午│所有之│ │②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查詢資料。│
│ │菊│10時許 │門號0000000000│12時51分│臺灣銀│ │③黃蘇菊枝之郵政匯款申請書。 │
│ │枝│ │號行動電話聯絡│ │行中屏│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
│ │ │ │黃蘇菊枝,佯稱│ │分行帳│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為其女兒之同學│ │號1600│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劉美珍,因急需│ │042247│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
│ │ │ │用款而求助云云│ │93號帳│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黃│
│ │ │ │,致黃蘇菊枝陷│ │戶 │ │ 蘇菊枝〉。 │
│ │ │ │於錯誤,依其指│ │ │ │⑤董庭萱所有之臺灣銀行中屏分行帳│
│ │ │ │示匯款右揭款項│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至董庭萱(所涉│ │ │ │⑥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詐欺罪嫌,業經│ │ │ │ 服務申請書。 │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 │ │ │ │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 │為不起訴處分確│ │ │ │ │
│ │ │ │定)之右揭帳戶│ │ │ │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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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陳│102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6月│徐偉弼│1萬9,133元│①被害人陳奕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
│ │奕│8日下午2│電話佯稱係購物│8日下午3│上揭渣│ │②另案被告徐偉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伶│時51分 │網站人員,因陳│時36分 │打銀行│ │ 證述。 │
│ │ │ │奕伶誤將交易簽│ │帳戶 │ │③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
│ │ │ │為分期付款,若│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欲取消需操作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ATM云云,致陳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奕伶陷於錯誤,│ │ │ │ 陳奕伶〉。 │
│ │ │ │依其指示匯款右│ │ │ │④陳奕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
│ │ │ │揭款項至右揭帳│ │ │ │ 明細。 │
│ │ │ │戶內。 │ │ │ │⑤徐偉弼所有之上揭渣打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 │
│ │ │ │ │ │ │ │⑥徐偉弼提出之102年5月30日宅配收│
│ │ │ │ │ │ │ │ 執聯。 │
│ │ │ │ │ │ │ │⑦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及通聯│
│ │ │ │ │ │ │ │ 紀錄。 │
│ │ │ │ │ │ │ │⑧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 │ │ │ │ 服務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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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蔡│102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6月│徐偉弼│2,985元 │①被害人蔡明磐於警詢時之證述。 │
│ │明│8日下午3│電話佯稱係露天│8日下午3│上揭渣│ │②另案被告徐偉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磐│時許 │拍賣賣家,因作│時許 │打銀行│ │ 證述。 │
│ │ │ │業疏失誤將交易├────┤帳戶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
│ │ │ │設為分期付款,│102年6月│ │2萬6,985元│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若不解除交易將│8日下午3│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導致連續扣款,│時許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 │ │ │若欲處理需操作│ │ │ │ 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ATM云云,致蔡 │ │ │ │ 騙案件紀錄表〈蔡明磐〉。 │
│ │ │ │明磐陷於錯誤,│ │ │ │④蔡明磐提出之存簿交易明細。 │
│ │ │ │依其指示匯款右│ │ │ │⑤徐偉弼所有之上揭渣打銀行帳戶交│
│ │ │ │揭款項至右揭帳│ │ │ │ 易明細。 │
│ │ │ │戶內。 │ │ │ │⑥徐偉弼提出之102年5月30日宅配收│
│ │ │ │ │ │ │ │ 執聯。 │
│ │ │ │ │ │ │ │⑦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及通聯│
│ │ │ │ │ │ │ │ 紀錄。 │
│ │ │ │ │ │ │ │⑧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 │ │ │ │ 服務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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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蔡│102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6月│徐偉弼│2萬9,985元│①被害人陳怡穎於警詢之證述。 │
│ │敏│8日某時 │電話聯絡陳怡穎│8日下午4│上揭渣│ │②另案被告徐偉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傾│許 │佯稱係露天拍賣│時14分許│打銀行│ │ 證述。 │
│ │、│ │賣家,因作業疏│ │帳戶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
│ │陳│ │失誤將交易設為├────┤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怡│ │分期付款,若不│102年6月│ │1萬7,123元│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穎│ │解除交易將導致│8日下午4│ │ │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 │
│ │ │ │連續扣款,若欲│時24分許│ │ │ 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
│ │ │ │處理需操作ATM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陳怡穎〉。│
│ │ │ │云云,並分別指│ │ │ │④陳怡穎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
│ │ │ │示蔡敏傾(陳怡│ │ │ │ 明細。 │
│ │ │ │穎之母)、陳怡│ │ │ │⑤徐偉弼所有之上揭渣打銀行帳戶交│
│ │ │ │穎依其指示操作│ │ │ │ 易明細。 │
│ │ │ │匯款,致蔡敏傾│ │ │ │⑥徐偉弼提出之102年5月30日宅配收│
│ │ │ │、陳怡穎陷於錯│ │ │ │ 執聯。 │
│ │ │ │誤,分別匯入右│ │ │ │⑦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及通聯│
│ │ │ │揭款項至右揭帳│ │ │ │ 紀錄。 │
│ │ │ │戶內。 │ │ │ │⑧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 │ │ │ │ 服務申請書。 │
├─┼─┼────┼───────┼────┼───┼─────┼────────────────┤
│ 9│林│100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6月│徐偉弼│2萬5,565元│①被害人林彥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彥│8日下午3│電話佯稱係露天│8日下午4│上揭渣│ │ 述。 │
│ │仕│時許 │拍賣賣家,因作│時22分許│打銀行│ │②另案被告徐偉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 │業疏失誤將交易│ │帳戶 │ │ 證述。 │
│ │ │ │設為分期付款,│ │ │ │③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
│ │ │ │若不解除交易將│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導致連續扣款,│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 │ │ │若欲處理需操作│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林彥│
│ │ │ │ATM云云,致林 │ │ │ │ 仕〉。 │
│ │ │ │彥仕陷於錯誤,│ │ │ │④林彥仕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
│ │ │ │依其指示匯款右│ │ │ │ 明細。 │
│ │ │ │揭款項至右揭帳│ │ │ │⑤徐偉弼所有之上揭渣打銀行帳戶交│
│ │ │ │戶內。。 │ │ │ │ 易明細。 │
│ │ │ │ │ │ │ │⑥徐偉弼提出之102年5月30日宅配收│
│ │ │ │ │ │ │ │ 執聯。 │
│ │ │ │ │ │ │ │⑧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及通聯│
│ │ │ │ │ │ │ │ 紀錄。 │
│ │ │ │ │ │ │ │⑨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 │ │ │ │ 服務申請書。 │
├─┼─┼────┼───────┼────┼───┼─────┼────────────────┤
│10│陳│102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6月│徐偉弼│4,707元 │①被害人陳國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國│8日下午4│電話佯稱係露天│8日下午5│上揭渣│ │ 述。 │
│ │凱│時21分 │拍賣賣家,因作│時 │打銀行│ │②另案被告徐偉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 │業疏失誤將交易│ │帳戶 │ │ 證述。 │
│ │ │ │設為分期付款,│ │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
│ │ │ │若不解除交易將│ │ │ │ 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導致連續扣款,│ │ │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若欲處理需操作│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 │ │ │提款機云云,致│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陳國凱│
│ │ │ │陳國凱陷於錯誤│ │ │ │ 〉。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④陳國凱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
│ │ │ │右揭款項至右揭│ │ │ │ 明細。 │
│ │ │ │帳戶內。 │ │ │ │⑤徐偉弼所有之上揭渣打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 │
│ │ │ │ │ │ │ │⑥徐偉弼提出之102年5月30日宅配收│
│ │ │ │ │ │ │ │ 執聯。 │
│ │ │ │ │ │ │ │⑦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及通聯│
│ │ │ │ │ │ │ │ 紀錄。 │
│ │ │ │ │ │ │ │⑧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 │ │ │ │ 服務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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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黃│102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6月│徐偉弼│1萬0,123元│①被害人黃朝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朝│8日下午 │電話佯稱係露天│8日下午5│上揭渣│ │ 述。 │
│ │偉│某時許 │拍賣賣家,因作│時15分 │打銀行│ │②另案被告徐偉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 │業疏失誤將交易│ │帳戶 │ │ 證述。 │
│ │ │ │設為分期付款,│ │ │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桃米派│
│ │ │ │若不解除交易將│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導致連續扣款,│ │ │ │ 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 │
│ │ │ │若欲處理需操作│ │ │ │ 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
│ │ │ │提款機云云,致│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黃朝偉│
│ │ │ │黃朝偉陷於錯誤│ │ │ │ 〉。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④黃朝偉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
│ │ │ │右揭款項至右揭│ │ │ │ 明細。 │
│ │ │ │帳戶內。 │ │ │ │⑤徐偉弼所有之上揭渣打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 │
│ │ │ │ │ │ │ │⑥徐偉弼提出之102年5月30日宅配收│
│ │ │ │ │ │ │ │ 執聯。 │
│ │ │ │ │ │ │ │⑦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及通聯│
│ │ │ │ │ │ │ │ 紀錄。 │
│ │ │ │ │ │ │ │⑧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 │ │ │ │ │ │ │ 服務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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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102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以│102年6月│王耀陞│2萬9,989元│①被害人林庭仰於警詢之證述。 │
│ │庭│10日下午│電話佯稱係露天│11日凌晨│上揭合│ │②另案被告王耀陞於警詢之證述。 │
│ │仰│7時18分 │拍賣網站賣家,│0時20分 │庫銀行│ │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2年6│
│ │ │ │因林庭仰誤將交│ │前鎮分│ │ 、7月之通話明細。 │
│ │ │ │易簽為分期付款│ │行帳戶│ │④林庭仰之玉山銀行存簿明細。 │
│ │ │ │,若欲取消需操│ │ │ │⑤王耀陞所有之上揭合庫銀行前鎮分│
│ │ │ │作ATM云云,致 │ │ │ │ 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林庭仰陷於錯誤│ │ │ │⑥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 │右揭款項至右揭│ │ │ │⑦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帳戶內。 │ │ │ │ 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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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