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領辰(原名:張宗勝)
徐菊湘
趙桂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調偵字第182、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因被告張領辰、徐菊湘、 趙桂民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 被告三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 被告張領辰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否認部分犯行,已與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未合, 且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撤銷本院於104年 6月22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