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03號
PTDV,104,訴,403,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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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黃雪華
被   告 竣建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敬義
被   告 王慧瑛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竣建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王敬義、王 慧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與原告簽訂授信 約定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以下同)一千萬元範圍 內為授信往來,且願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並約定 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視為全部到 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 據之約定,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竣建工程有限公司 於103 年7 月25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40萬5 千元、50萬元、 50萬元、121 萬5 千元、150 萬元、150 萬元等6 筆借款, 詎被告竣建工程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4 年4 月6 日止, 即未再依約繳納,屢經催討均,迄未清償,尚積欠原告本金 4,188,323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依約清償,被 告王敬義王慧瑛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對本件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 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各一份、新台幣放款利率資料 二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六份等件為證。被告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又被告竣建工程有限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 ,王敬義王慧瑛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本 金4,188,32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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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訴字第4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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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利率(年│違約金 │
│ │(新臺幣)│日 │息) │ │
├───┼─────┼────┼────┼─────────────┤
│1. │47,081元 │自104 年│ 3.771% │自104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
│ │ │4 月25日│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起至清償│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日止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
│ │ │ │ │算。 │
│ │ │ │ │ │
├───┼─────┼────┼────┼─────────────┤
│2. │500,000元 │自104 年│ 3.771% │自104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
│ │ │4 月25日│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起至清償│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日止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
│ │ │ │ │算。 │
│ │ │ │ │ │
├───┼─────┼────┼────┼─────────────┤
│3. │500,000元 │自104 年│3.77656%│自104 年5 月7 日起至清償日│
│ │ │4 月7 日│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起至清償│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日止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
│ │ │ │ │算。 │
│ │ │ │ │ │
├───┼─────┼────┼────┼─────────────┤
│4. │141,242元 │自104 年│ 3.771% │自104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
│ │ │4 月25日│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起至清償│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日止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
│ │ │ │ │算。 │
│ │ │ │ │ │
├───┼─────┼────┼────┼─────────────┤
│5. │1,500,000 │104 年4 │ 3.771% │自104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
│ │元 │月25日起│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至清償日│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 │
│ │ │ │ │ │
├───┼─────┼────┼────┼─────────────┤
│6. │1,500,000 │104 年4 │ │自104 年5 月7 日起至清償日│
│ │元 │月7 日起│3.77656%│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至清償日│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止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
│ │ │ │ │算。 │
├───┼─────┼────┼────┼─────────────┤
│總計 │4,188,323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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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