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王文慶
原 告 王文毅
原 告 王麗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
謄本正本。
二、請陳報欲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之兩棟建物(即屏東縣恆春鎮
○○路00號建物內三層兩棟兩戶前面554 、555 地號地上物
三樓及556 、557 地號地上物一、二、三樓)門牌號碼為何
,並提出城南段554 、555 、556 、557 地號土地現有建物
位置概圖。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