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96號
PTDV,104,補,496,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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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王文慶
原   告 王文毅
原   告 王麗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
  謄本正本。
二、請陳報欲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之兩棟建物(即屏東縣恆春鎮
  ○○路00號建物內三層兩棟兩戶前面554 、555 地號地上物
  三樓及556 、557 地號地上物一、二、三樓)門牌號碼為何
  ,並提出城南段554 、555 、556 、557 地號土地現有建物
  位置概圖。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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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