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92號
PTDV,104,補,492,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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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莊富媗即莊月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
  0 萬元,應繳裁判費12萬6,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萬5,9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
  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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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