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屏東縣內埔鄉光明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海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歡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00
○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288.0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
分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7,
576 元(計算式:9400×288.04=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