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41號
PTDV,104,補,141,2015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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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連敏彥 
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 萬7,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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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