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218號
PTDV,104,家親聲,218,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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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陳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本件聲請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欲代理之訴訟案號,並釋明
  該案請求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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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