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陳面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查報本件聲請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欲代理之訴訟案號,並釋明 該案請求內容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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