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陳美月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相 對 人 陳文福
陳文榮
陳美香
陳美麗
蕭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關於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 事件法第51條參照)。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事件(104 年度家補字第245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年度綜 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