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897號
PTDV,104,司繼,897,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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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曾國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國隆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國隆(男,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3 年5 月 2 日死亡,生前本應繼承先父曾四景之遺產,但直至死亡時 都未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曾國隆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曾國隆同為先父曾四景 之繼承人,係利害關係人,為辦理先父曾四景遺產繼承及分 割等事宜,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 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曾四景所有坐落屏東縣佳 冬鄉玉光段173 、339 、340 、341 、366-4 、563 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曾國隆暨其父親曾四景之繼承 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相關繼承關係人戶籍謄本或除 戶謄、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699 、758 號拋棄繼承准予備 查函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繼字第699 、 758 號拋棄繼承案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則依民法 第1176條第6 項規定,本件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 定。而被繼承人曾國隆之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同為其 父親曾四景之繼承人,為辦理曾四景遺產繼承暨分割事宜, 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曾國隆之 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謝勝合律師具法學專才, 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並徵得謝律師之同意,有本院電話 紀錄在卷可憑,爰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



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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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