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00號
聲 明 人 黃南宗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黃耀輝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關係 人未預納上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逾期未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黃耀輝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 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裁定命 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5 日合法送 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然聲明人逾期迄未補繳,有 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聲 明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