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059號
陳 報 人 曾愛仁
黃昌妹
曾美蓉
曾美蘭
曾美梅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陳報人係被繼承人曾能祥(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000 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4 年7 月12日發現死亡,陳報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曾能祥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