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85號
PTDV,104,司促,9985,201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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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唐瓊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文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 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文壹發支付命令,經查 債務人李文壹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 力,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 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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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