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唐瓊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文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證物文件,完工交車單之金額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41,354元。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177,66
0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各項修繕
費用明細收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文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應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之簽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