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信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王開、羅月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信昌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王開、羅月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