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24號債 權 人 藍秋蓉債 務 人 洪秀珠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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