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844號
PTDV,104,司促,9844,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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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4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林瑞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
  其中本金①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本金②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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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