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4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林瑞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
其中本金①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本金②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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