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勁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錦湖、鼎寶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曾錦湖、鼎寶交通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之
法律上依據。
二、請提出鼎寶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以證明其組織型
態。
三、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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