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802號
PTDV,104,司促,9802,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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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勁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錦湖鼎寶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曾錦湖鼎寶交通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之
  法律上依據。
二、請提出鼎寶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以證明其組織型
  態。
三、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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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寶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