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754號
PTDV,104,司促,9754,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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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真嶋信彰
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宏興電腦打字印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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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