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真嶋信彰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宏興電腦打字印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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