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務 人 韓潘玉麗即韓光燦之繼承人 韓賢明即韓光燦之繼承人 韓賢智即韓光燦之繼承人 柯維韓即韓雅玲之繼承人即韓光燦之繼承人 柯瑜韓即韓雅玲之繼承人即韓光燦之繼承人 柯燕韓即韓雅玲之繼承人即韓光燦之繼承人上 列三 人法定代理人 柯忠信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韓光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柒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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