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鉅商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堉全、陳姿惠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堉全、陳姿惠發支付命 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36萬元。惟聲請人之請求,並未釋明 請求權依據及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7 月3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04 年8 月6 日 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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