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98號
PTDV,104,司促,10598,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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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叁宜
債 務 人 顧欣瑜
債 務 人 陳志豪
債 務 人 吳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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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