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
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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