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592號
PTDV,106,司繼,592,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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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明春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明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繼字第671 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明春之遺產管理人,嗣聲請人為 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已完成:㈠調查被繼承人財產;㈡編 製被繼承人遺產清冊;㈢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 年度 司家催字第106 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㈣申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㈤辦理遺產管理 人之登記,已支出包含公示催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登報費800 元,共計1,800 元。又被繼承人所遺 之座落屏東縣萬丹鄉香社段932 地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 其遺產總值約為865,120 元,雖公示催告期限尚未屆滿,惟 已由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強制執行拍賣中,為便於 參與分配,且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期待由被繼承人林明 春之親屬會議酌定,聲請人為免應有之報酬日後無法獲得分 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並參酌財政部97年3 月7 日台財稅 字第09704514510 號令所定之稽徵機關核算96年度執行業務 者收入標準,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等應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 % 計算收入,而代理申報遺產稅每件在縣以35,000元計算收 入,代理登記案件每件以5,000 元計算收入之規定,為此請 求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為40,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 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就法院選任之遺產 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 1 條規定準用第153 條規定自明。且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 ,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 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林明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死亡, 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查閱本院105 年度 司繼字第671 號民事裁定,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足認聲 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聲請本 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另據其提出登報費收據、地政登記 收據、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 取本院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106 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 真實。
㈢本院審酌:依財產清冊內容觀之,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土地 1 筆,依105 年度1 月公告現值3,000 元計算,價值為 536,250 元,歷經多次強制執行拍賣程序而未拍定,現刻由 本院民事執行處以底價576,000 元,進行特別變賣程序,顯 見該不動產市場價值不高,而除強制執行債權人外,尚無其 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此有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開公示催告事件案卷審閱無訛,是聲 請人辦理上開職務,多屬制式化之事務,顯見本件遺產法律 關係尚非複雜;另關於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本院已 於前揭裁定中明列由被繼承人林明春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 複納入計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 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 付。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事件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及聲請 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其撰狀之份數、耗費 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30,000元為適當。 ㈣至聲請人主張報酬之計算應參酌稽徵機關核算96年度執行業 務者收入標準,然上開標準僅係財政部所訂定之內部行政命 令,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況該標準明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 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 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該標準計算該年度 收入額,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既已明文裁定,當無適用 該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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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