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418號
PTDV,104,司促,10418,2015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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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偕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偕吉於民國(下同)101 年4 月16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103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18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0,791元及費用1,187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
  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28元│王偕吉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15.74│
│  │     │    │7 月19日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      │        │
├──┼─────┼────┼──────┼──────┼────────┤
│ 002│新臺幣  │王偕吉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15.99│
│  │28,746元 │    │7 月19日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      │        │
├──┼─────┼────┼──────┼──────┼────────┤
│ 003│新臺幣  │王偕吉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20  │
│  │59,402元 │    │7 月19日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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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