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偕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偕吉於民國(下同)101 年4 月16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103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18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0,791元及費用1,187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
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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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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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28元│王偕吉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15.74│
│ │ │ │7 月19日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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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王偕吉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15.99│
│ │28,746元 │ │7 月19日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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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王偕吉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20 │
│ │59,402元 │ │7 月19日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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