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高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肆拾元部分、②新臺幣肆萬柒
仟叁佰肆拾伍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