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94號
PTDV,104,司促,10294,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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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林美惠
債 務 人 林曉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零貳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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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