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潘俊宇即潘成家
潘連豐
邱秋美
一、債務人邱秋美、潘俊宇即潘成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邱秋美、潘俊宇即潘成家、潘連豐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俊宇即潘成家於民國91年6 月至92年5 月間邀同
債務人潘連豐、邱秋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599元,復於民
國96年12月至98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邱秋美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192,418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俊宇即潘成家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連豐、邱秋美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71,599元 │俊宇即潘成│月1日起 │ │ │
│ │ │家、潘連豐│ │ │ │
├──┼─────┼─────┼──────┼──────┼───────┤
│ 002│新臺幣 │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92,418元 │俊宇即潘成│月1日起 │ │ │
│ │ │家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71,599元 │俊宇即潘成│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家、潘連豐│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2,418元 │俊宇即潘成│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家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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