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39號
PTDV,104,司促,10239,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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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潘俊宇即潘成家
      潘連豐
      邱秋美
一、債務人邱秋美潘俊宇即潘成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邱秋美潘俊宇即潘成家潘連豐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俊宇即潘成家於民國91年6 月至92年5 月間邀同
  債務人潘連豐邱秋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599元,復於民
  國96年12月至98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邱秋美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192,418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俊宇即潘成家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連豐邱秋美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71,599元 │俊宇即潘成│月1日起   │      │       │
│  │     │家、潘連豐│      │      │       │
├──┼─────┼─────┼──────┼──────┼───────┤
│ 002│新臺幣  │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92,418元 │俊宇即潘成│月1日起   │      │       │
│  │     │家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71,599元 │俊宇即潘成│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家、潘連豐│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邱秋美、潘│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2,418元 │俊宇即潘成│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家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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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