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侯順陽
債 務 人 陳秉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秉鋐於民國102 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00,000 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清償完
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000 固定計息,暨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 年6 月19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新臺幣145,062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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