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91號
PTDV,104,司促,10191,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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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侯順陽
債 務 人 陳秉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秉鋐於民國102 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00,000 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清償完
  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000 固定計息,暨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 年6 月19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新臺幣145,062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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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