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莊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叁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
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