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09號
PTDV,104,司促,10109,201509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莊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叁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
  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