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鍾采恩
鍾采亮
鍾韶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劉怡蘭
參 加 人 鍾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5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