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許勝隆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高金印律師
追加原告 許進興
被 告 曾進發
黃昭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妙玲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