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5號
PTDV,103,訴,245,201509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許勝隆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高金印律師
追加原告  許進興 
被   告 曾進發 
      黃昭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妙玲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