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賴松英 賴進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被 告 賴進維 賴永明 賴信旭 賴世龍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務必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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