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2號
PTDV,103,訴,212,201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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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賴松英 
      賴進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告 賴進維 
      賴永明 
      賴信旭 
      賴世龍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務必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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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