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09號
聲 明 人 楊李來好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楊栢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0 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楊栢堯於106
年7 月27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楊栢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栢堯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