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懷心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3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懷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