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90號
PTDM,104,審交附民,90,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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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王海姍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戴銘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42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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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